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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Q&A
基金配息篇
Q1、
國內外基金會不會配息,如何發放?
A1:
不是每一檔國內外基金都會配息,會配息的基金也不一定每年都配息,有些基金配息與否,是依投資績效而定。而配息方式有兩種,一種是配發單位數,另一種則是配發現金。
發放方式:
國內基金
國外基金
基本上是採取配發現金的方式,將分配之現金存入您約定的除息轉入帳號。
配息方式有二:
1. 配發單位數:
將配息轉入再投資單位數,因此配息之後您的基金總單位數會增加,而不會發給現金。
2. 配發現金:
該基金若有配息時,則會將分配之現金存入您約定的除息轉入帳號。
Q2、
國內外基金交易的資本利得(低買高賣價差部份)及配息是否須課稅?
A2:
目前我國稅法採『屬地主義』,即屬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才須課稅,但若投資人適用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」規定者(即最低稅負制),應依該規定辦理。嗣後相關法令如有修正,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。
國外基金
因註冊於國外,且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,所得部份屬國人境外所得,若投資人未達最低稅負制規定標準,則不必課稅,投資損失部份也不得抵稅。但若投資人適用最低稅負制,則應依相關規定計算稅額。
國內基金
皆於國內註冊,若該基金的收益採不分配政策,目前因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,因此資本利得部份完全無稅賦方面的問題;但如該基金投資國內且收益採分配政策,配息部份屬境內所得,因此配息中之利息收入、現金股利、已實現股票股利部份,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國內基金投資海外有價證券且配息者,若該基金投資人適用最低稅負制,則此部分配息需納入最低稅負制個人海外所得。
受「最低稅負制」影響之基金投資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1. 綜合所得稅申報戶「全戶」全年之海外所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。
2. 「基本所得額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:
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、特定保險給付、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、非現金捐贈等最低稅負制稅基項目合計後,須超過新臺幣600萬元。
3. 「基本所得額-600萬元」乘以20%稅率計算出之「基本稅額」超過結算申報之綜所稅應繳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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